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保224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梅县刘佐乡胡莹村一组1-010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
负责人:刘传鲲。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棉厂宿舍2号楼。
负责人:王大勇。
被申请人: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区路3号40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广。
被申请人:高海坡,男,出生于1957年12月24日,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夏庄镇夏东村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民初13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北京中兴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的到期债权3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 东
××××年××月××日
书记员 贾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