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9民终6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大南马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沧州鑫龙教学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应查明在上诉人发生工伤后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不为上诉人交纳工伤保险费,盐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是否支付上诉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另外,应查明上诉人是否主张医疗费及被上诉人是否已支付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冉 旭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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