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执128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颍州南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5084363Q。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北京东路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本案在执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以(2018)皖1202执128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颍东区新华办事处***601室(房产证号20××17)、602室(房产证号20××18)、102室(房产证号20××16)、103(房产证号20××19)室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颍东区河东办枣园行政村4#安置区7#101室(房产证号20××04)、201室(房产证号20××05);颍东区河东办枣园行政村4#安置区2#楼101室(房产证号20××01);颍东区新华办事处***107室(房产证号20××16)、406室(房产证号20××31)、201室(房产证号20××17)、305室(房产证号20××24)、102室(房产证号20××11)、303室(房产证号20××22)房产。因处置时间较长,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