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6)皖1203执363号失信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皖1203执3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