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623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2406-3,住所地利辛县城南启明中学西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35538-8,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北京东路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利辛县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5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翔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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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