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203执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4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会计,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北京东路6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2355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颍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邢凤跃
代理审判员*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