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8民终1421号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对上诉人贵港市兴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桂08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桂08民终14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正文第十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如,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如,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