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执265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其名下财产均已被另案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在柳州市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工商与证券信息,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睿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陈海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可彧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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