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2民初1581号之一
原告: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湾塘路四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88443324D。
法定代表人:王日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原告广西荣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原为原告公司钦州分公司负责人,2016年被告伪造原告公司公章等一系列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钦州皇马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承担钦州市第三十九小学工程施工图设计。该工程由于设计原因于2018年7月8日发生坍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9月,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703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因前述工程坍塌赔偿给钦州皇马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损失等共4121037.2元。原告公司的以上损失,是因被告伪造原告公司公章及签字等侵权行为所造成,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被告赔偿以上原告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告和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钦州市钦北区,该案应由钦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故本案应依法移送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钦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何腾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秦冬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