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3民初21150号
原告:***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公路南段**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以斯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之**之16自编****
法定代表人:LIMKEEHUA。
被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王成。
原告***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以斯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璟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在2020年8月27日解除;2.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78336元;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88000元;4.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供现场服务的罚款2100000;5.判决两被告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资料及文件;6.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设计服务费5331200元;7.判决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8.判决两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诉讼请求合计85975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广州以斯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外国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现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审理的要求,番禺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由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