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3746号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803房、804房、805房、8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辉,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灵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任芬,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明,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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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邬敏秋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