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3745号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803房、804房、805房、8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辉,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孔灵宇,职务: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任芬,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明,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诜敦村经济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辉、被告诜敦村经济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任芬、洪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从2018年3月30日开始计算至结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7月8日委托原告对被告“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进行设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用为人民币180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进行设计并将“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的相应设计图交给被告。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设计工作并于2018年3月30日交付设计图后,被告以被告村领导班子变更为由一致拖欠设计费,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设计费。原告多次催收后未果,被告提出要去原告起诉至法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诜敦村经济社辩称,1、我方不清楚涉讼工程具体为何工程。2、我方也不清楚原告曾经与我方订立过该合同。3、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起诉权利。4、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了涉讼图纸,且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合同签订之日为2016年8月5日,而交付材料的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时间间隔将近一年半,已经远远超出18000元的建筑设计合同应当实施的正常期间,我方有理由怀疑该合同及交付材料表的真实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6年8月5日,诜敦村经济社作为发包人与亚泰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设计,设计内容为建筑、结构、排水、预算,费用总计18000元;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3天内提交本工程的使用要求,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图8份,预算4份,图纸、预算光盘2只;第一次付款20%定金即3600元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70%即12600元在施工图完成及交付后十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余额即1800元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第六条双方责任的6.2.5条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收取实发生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违约责任的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孔繁彬在诜敦村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处签名,孔炎芬、孔繁游等人在村两委处签名,发包方处加盖诜敦村经济社的公章。
亚泰公司提供了签收确认函、图纸明细签收确认函、光盘拟证明其已交付图纸。
其中签收确认函载明,贵单位委托我院承担的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设计,已经提交相应设计图,现根据甲方要求我院对该项目图纸进行加晒并出具建施4套、水施4套、预算书4份、计算书4份、电子光盘1张。简*在2016年10月30日签名。
图纸明细签收确认函中载明,贵单位委托我院承担的诜敦村长塘宣会传体育公园,现提供计算书5份(已盖章)、预算书5份(已盖章)、光盘2只,以上蓝图已盖章。简*在2018年3月30日签名。
经质证,诜敦村经济社认为,对2018年3月30日的图纸明细签收确认函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确认。即使该确认函为真,其所交付的图纸只有建施、水施、计算书、预算书,而依据证据1约定应当交付的施工图有建筑、结构、排水、预算,可以看出原告方并未按照证据1的约定完整地交付了施工图,至少已经欠缺结构图。2018年3月30日的图纸明细签收确认函中记载的工程名称为“诜敦村长塘宣会传体育公园”,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名称为“诜敦村长塘公园工程”,该两项目名称不一致,我方认为对方所主张的涉讼建设工程设计图图纸是没有提交的,同时图纸明细签收确认函中所涉及的根据内容记载仅是提交了计算书、预算书及光盘两支,并非图纸,光盘里面的内容不可知。对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的签收确认函三性均不予确认。签收确认函中合同编号、收件单位、发件人、收件人均为空白。两份确认函的形成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与2018年3月30日,如果该两份证据指向的是同一工程,恰好证明了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对光盘中记载的图纸,诜敦村经济社并不知晓该图纸的存在,亚泰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该光盘内的图纸已经交付。
亚泰公司认为其已全部交付,但因时间较长,部分文件已经遗失,且若亚泰公司未交付,涉讼工程无法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足以证明亚泰公司已经交付全部图纸。
案件审理过程中,亚泰公司陈述,其系通过微信与孔繁游、孔炎芬发送涉讼工程的合同及签收确认函等材料,亚泰公司通过时任村长孔繁彬了解到涉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因金额较小,且双方一直有合作,故未急于要求诜敦村经济社付款,后续由于孔繁彬因涉嫌犯罪被抓,时任两委人员也发生变更,后续要求诜敦村经济社支付款项时,诜敦村经济社要求重新提供合同、签收确认函等材料。亚泰公司一直有通过微信方式催收,2019年11月、2020年6月均向孔繁游、孔炎芬催收。
诜敦村经济社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载明:孔繁彬于2005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诜敦村任职村主任、理事会理事长;孔炎芬于2005年2月至2017年11月在诜敦村任职妇女主任、理事会理事,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职党总支书记、妇女主任、理事会理事,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任职党总支常务副书记、妇女主任、理事会理事;孔繁游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任职党总支书记、村书记、理事会理事长。
亚泰公司提供了与孔繁游、孔炎芬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经质证,诜敦村经济社认为,孔繁游、孔炎芬现非诜敦村经济社的工作人员,无法核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即使该记录为真,微信记录中亚泰公司仅仅是向孔繁游、孔炎芬表达出不论是否更换村长,仍然愿意继续保持合作的意愿,并非向该二人追索涉讼债权,亚泰公司发出的PDF文件也仅是证明曾与诜敦村有过合作,但未明确合作的具体内容。该PDF文件是2019年11月19日发送,而本案订立在2016年7月8日,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故亚泰公司最迟应在2016年7月18日即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18日已经届满,故即使2019年11月19日亚泰公司曾向孔炎芬主张过涉讼债权,也无法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另外,本案于2022年5月20日进入诉前联调阶段。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亚泰公司与诜敦村经济社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诜敦村经济社抗辩称涉讼款项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不应得到支持。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讼欠付款项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本院认为,首先,涉讼设计款虽然约定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20%,在施工图完成及交付后十日内支付70%,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余款1800元,但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故系针对同一个债务所作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中,诜敦村经济社未举证证明在涉讼工程何时竣工验收且已告知亚泰公司,亚泰公司自认在2019年11月向诜敦村经济社的工作人员孔繁游、孔炎芬催收,至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对诜敦村经济社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设计费用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现亚泰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可确认其已交付超过大部分的施工图纸,故诜敦村经济社应向亚泰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18000元。
诜敦村经济社逾期支付设计款确实会造成亚泰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本院酌情确定诜敦村经济社应以18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即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亚泰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限,对亚泰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80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诜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邬敏秋
何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