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791民初1110号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782401Q,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803房、804房、805房、806房。
法定代表人:王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00356566849F,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卢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樟根,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卢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樟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设计费86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双倍违约金17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设计招标,经公开招标原告作为该项目中标单位,经中标公示后于2018年6月20日和被告签订设计合同,总设计费86万元,同时支付8.6万元履约保证金给被告。签约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对宗地图进行了测绘和现场踏勘,并在中标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被告要求另外增加了2个设计方案供被告选择。后被告通知该项目地块可能要调整位置,至今为止设计暂停。2019年9月23日被告在赣州行政审批中介超市中发布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公共卫生服务大楼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摇号的公告,在此之前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该项目事宜并未解决和答复,也未收到被告提出的就该项目解除合同的有关书面通知。原告认为,被告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招标合同,被告应承担因违约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1.原告未按约履行合同,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及主张损害赔偿。原告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提供的设计方案成果不符合流程,违反法律法规,且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该项目停工,以致另开项目招标,造成被告的重大损失。2.本合同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承揽人不履约即违约。3.关于履约保证金,被告已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支付了86000元,原告在2019年11月15日已经向被告出具了相应的凭证。综上,原告既未按约履行,亦无劳动成果,造成了被告的损失,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2018年6月5日,被告收到原告所递交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文件,于2018年6月12日确定原告为投标人。2018年6月20日,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根据招标结果,决定委托设计人承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项目设计工作,工程地点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邮路北侧、杨梅渡路西侧;设计项目的内容包括方案及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弱电、暖通、动力、人防、无障碍、消防、室内外二次装修设计、综合管网、园林景观、室外工程市政配套、污水处理总图、建筑节能、地下室等涉及内容)等,设计费合计86万元;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文件包括了用地红线图、地形图、设计任务书等;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了方案优化设计文本(含总平面图)及电子版,施工图送审稿、施工蓝图等,其中方案优化设计文本(含总平面图)及电子版需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优化设计,若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序号1-5所述资料(即用地红线图、地形图、设计任务书、总规、控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周边市政道路、管网资料、发包人其他要求),则设计工期顺延,施工图送审稿需在方案优化设计经发包人审批通过且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若发包人为按时提供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资料,则设计工期顺延,施工蓝图需在10个日历天完成施工图审查及修改等;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20%,在设计方案优化经评审通过,第二次付费60%,在施工图通过图审后,第三次付费10%在项目开工后,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且完成设计结算审计后;违约责任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条,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在设计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8.6万元,提供合格设计成果,通过图审并经业主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86000元。在签订案涉设计合同后,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相应的文件和图纸,被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退回了履约保证金86000元。此后因规划调整,案涉项目工程地点进行了变更,被告就***街道社区卫生中心新建公共卫生服务大楼工程重新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后原告认为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被告将案涉项目交由原告进行设计,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设计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方案,未交付任何劳动成果,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案涉项目不能开工,合同应视为实际解除,被告据此退还了原告履行保证金,也是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案涉工程工地变更,使得被告需重新进行招标。本院认为,在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方案及方案优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内容,原告在招投标中向被告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视为双方在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费860000元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7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全部设计费86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还双倍违约金172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88元,减半收取计7044元,由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