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3741号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803房、804房、805房、8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9983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标准从2016年3月6日开始计算至结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0月29日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将被告**利群停车场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交由原告进行设计。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201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利群停车场进行工程设计,设计费用为工程总造价财审价的2%。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利群停车场工程进行设计并于2016年2月24日将**利群停车场工程的相应设计图交给被告。原告按合同履行了设计工作并交付设计图后,被告以**利群停车场未进行施工及被告村领导班子变更为由一致拖欠设计费,至今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过工程设计费,在原告多次催收后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30日,**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向亚泰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亚泰公司为**利群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设计中标单位,承包内容为按招标人的要求完成本项工程的方案设计及修改、施工图设计、招标配合、现场指导与监督、编制竣工图等全过程相关工作;本项目经询价确定的工程设计投标费率为2%。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招投标办公室在监督机构处加***。 2015年11月10日,**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亚泰公司作为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利群停车场工程。第五条收费约定载明设计收费按工程总造价财审价的2.0%收取。第一次付费为20%定金,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为70%**工图完成及交付后十日内支付,第三次付款为余额于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第六条双方责任的6.2.5条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收取实发生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第七条违约责任的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第7.2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亚泰公司提供了签收确认函拟证明其已交付部分图纸。该函件中载明,亚泰公司向**村委会交付涉讼工程的建施施工图8份,结构施工图8份,***于2016年2月24日在该函件中签收人处签名。经质证,**村委会认为,其现无法联系***,***公司提供的录音属实,***在录音中称文件是***签收的,故对签收确认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案件审理过程中,亚泰公司称因涉讼工程没有实际建设,也没有通过财政评审,预算书与图纸一并交付**村委会,故其按照预算5551平方米乘以2000元/每平方米计算得出总造价为11102000元,打九折后计算得出设计费为199836元。因涉讼工程一直在申请财审,但没有答复说不通过,故付款时间未确定,直至2020年亚泰公司才从**村委会的时任干部处了解到涉讼项目完全终止,诉讼时效应自涉讼项目明确无法进行财审时开始计算。亚泰公司为此提供了预算书予以佐证,预算书中载明涉讼项目的预算总价为11103123.87元。 **村委会称签订合同的人员***为时任**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签收图纸的人员***为时任**村委会的副主任。**村委会对上述预算价格不予确认,并称涉讼工程在询价及签订合同后,由于相关部门没有批准,且遇到换届,后续就没有继续进行了。涉讼合同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亚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诉讼时效已经过。 亚泰公司提供了2021年9月15日与***及***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其曾向**村委会主张权利。经质证,**村委会认为,亚泰公司当庭提交的录音对话完全听不出来是谁,是否是***、***我方不清楚。录音的电话号码是否就是***、***的电话号码我方也不清楚。***已落选,不再是**的村干部。***确实是**村委会现任的副村长,但其于2017年才通过竞选上任,2017年之前的事情他不清楚,他也不分管这方面的事情,从亚泰公司提供的录音文字版中看到,亚泰公司的人员也明确知道**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书记,其既然有途径去找到**书记,为何要舍近求远打电话给其录音中所称的***,我方认为亚泰公司以此为由来意图使诉讼时效没有逾期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亚泰公司应向**村委会主张权利,而不是应该向**的某个人主张。**村委书记**收到法院的短信通知到法院拿取诉讼材料时也一头雾水,在**担任**村委会书记及村长这一届并不清楚本案的事宜,故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亚泰公司则认为***、***当时还是在村委工作。 另外,本案于2022年5月20日进入诉前联调阶段。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亚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村委会抗辩称涉讼款项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不应得到支持。故本案争议焦点为涉讼欠付款项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过。本院认为,首先,涉讼设计款虽然约定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但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故系针对同一个债务所作约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中,**村委会未举证证明何时告知亚泰公司涉讼工程停建缓建,亚泰公司自认在2020年才得知涉讼工程不再建设,其至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对**村委会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设计费用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已经开始设计工作的,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现亚泰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可确认其已交付超过大部分的施工图纸,故亚泰公司有权向**村委会主张设计费用。但因现有证据无法反映涉讼工程的财政评审价格,亚泰公司提供的预算书载明的预算总价为11103123.87元,其现主张按总造价11102000元打九折后的价格按照2%计算得出设计费为199836元,本院予以合理采信,**村委会应向亚泰公司支付设计费199836元。 **村委会逾期支付设计款确实会造成亚泰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结合案件实际,本院酌情确定**村委会应以199836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即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向亚泰公司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836元为限,对亚泰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1998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以199836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5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