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某某村民委员会、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公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4号(自编A2栋)803房、804房、805房、8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村委会向亚泰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99836元;2.判令**村委会向亚泰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标准从2016年3月6日开始计算至结清为止);3.判令**村委会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村委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亚泰公司支付设计款1998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以199836元为限);二、驳回亚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5元,由**村委会负担。 判后,**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亚泰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亚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没有举证何时告知亚泰公司涉诉工程停建缓建,**村委会对此并不否认,因为村集体的特殊性质以及当时临近村委换届可能疏忽了通知,但一审法院认定亚泰公司自认也在2020年才得知涉诉工程停建缓建的说法也完全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交易习惯以及案涉合同的约定。双方在2015年11月10日签订案涉合同,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第一次付费,也就是说第一笔设计费应当在2015年11月21日之前支付给亚泰公司;又根据亚泰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村委会是在2016年2月24日签收了施工图,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在施工图完成及交付后十日内第二次付费,也就是说第二笔设计费应当在2016年3月5日之前支付给亚泰公司,如果辩解称第一笔只是20%的设计费太少,亚泰公司暂不想向**村委会主张能说得过去的话,那么第二笔设计费是70%,第一笔和第二笔设计费合计已达到90%,按照常理、交易习惯或是案涉合同的约定,亚泰公司不可能不向**村委会催收90%的设计费。此时,如果**村委会已得知上级政府停建缓建案涉工程的情况向亚泰公司通报,因为该案涉工程含设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上级政府承担,**村委会没有理由隐瞒也无需隐瞒。按照上述分析,就能合理推断亚泰公司实际上是在2016年或2017年已经得知了案涉工程停建缓建的情况。二、**村委会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相对独立的债务。结合到本案,前两笔的设计费的支付时间是明确且无歧义的,又根据上述阐述,案涉合同约定的分三期支付设计费就属于相对独立的债务,诉讼时效也应当相对独立计算,所以亚泰公司第一次、第二次的设计费也因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村委会的上诉请求。 亚泰公司对此答辩称,一、亚泰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二、亚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亚泰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是正确的。1.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该表格对应的仅有约定支付按总设计费的百分比,而对应的具体付费金额均为空白;其真正原因是该工程的财审价未出,无法确定具体的支付数额;至今涉案工程尚未通过财审,设计费的具体金额尚未确认,诉讼时效无法计算。2.根据亚泰公司一审提交的与**村委会现任副村长***于2021年9月15日的电话聊天记录视频中可以得知,亚泰公司致电管理**村委会工程的副村长***时,均无法向亚泰公司确认涉案停车场已经不建设了或者上级部门财审不审批。且**村委会陈述涉案工程含设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均由上级政府承担与事实不符。3.亚泰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为**村委会的利群停车场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成果交付给**村委会是不争的事实。**村委会作为一个村民自治组织,亚泰公司对**村委会是信任的,**村委会的答复一直是财审通过或者利群停车场建起了再支付设计费。但亚泰公司的信任得到的结果却是**村委会认为亚泰公司对设计费不闻不问,是不符合交易习惯的。事实是亚泰公司在与**村委会现任村长兼书记**通话后,**回复亚泰公司采取诉讼的方式去保护自身权益。三、亚泰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均未超过诉讼时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亚泰公司起诉之时并未超过诉讼期限。2.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规定,涉案工程至今也未通过财审,无法确认设计费的具体金额。**村委会也一直以此及工程尚未建设为由拒绝支付亚泰公司设计费。至今涉案工程尚未通过财审,设计费的具体金额尚未确认,诉讼时效无法计算。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村委会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本案设计款采用分期的方式支付,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应自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村委会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分三期支付的设计费属于相对独立的债务,诉讼时效也应当相对独立计算的主张,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此外,双方约定设计费按工程总造价财审价的2.0%收取,最后一期的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支付。但截至本案二审之日,案涉工程并未启动,竣工验收及财审已失去可能性,而**村委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向亚泰公司告知案涉工程不再建设的时间,**村委会推断亚泰公司2016年或2017年已得知案涉工程停建缓建的情况,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以亚泰公司自认的2020年才得知案涉工程不再建设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确认亚泰公司的起诉并未经过诉讼时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1998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以199836元为限); 二、驳回广州亚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5元,由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