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华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华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3执1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华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48521111。
法定代表人:杨松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2918号港汇中心S-1#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6399882R。
法定代表人:程永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华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车辆及房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顾 陶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