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04执2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湘02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12日,本案应执行到位标的3056000元及利息,尚有执行标的本金305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财产查控,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调查了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益性保险。委托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到河北省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无收益类保险、无不动产。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书记员 陈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