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204民初720号
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勤、蒋中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首先,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塔架制作报酬款3056475.81元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向原告支付该款。原告只主张3056000元,系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30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鉴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以后,于2017年6月13日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拖欠3056475.81元一直没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可以从对账后的次日(2017年6月14日)开始计算;2019年8月19日前,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塔架制作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制作安装义务后,2017年6月13日,双方对账确认,截止当日,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塔架制作报酬24100344.1元。之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债权转让方式支付21043868.29元,尚欠3056475.81元。
一、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报酬款人民币305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所欠报酬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36元,减半收取18168元,由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支行,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周运生
法官助理陈霆霆 书记员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