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188号
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
法定代表人:滕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志,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15897480Q,组织机构代码:715897480。
法定代表人:张立宝。
被申请人:张立宝,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卢淑便,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1099717914,组织机构代码:109971791。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申请人:张勇,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张立宝、卢淑便、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衡水冀通铁塔有限公司、张立宝、卢淑便、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葛家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