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6民初30号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李金娟,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前**。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被告:***,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娟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归还我社贷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利息依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日止),***、李金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借款企业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办理社团贷款1000万元,其中原告客户经理部向该企业发放贷款990万元,借款利率(月利率)5‰,借款到期日2019年7月18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企业至今未归还贷款本息。***、李金娟、河北伟拒电炬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我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提起诉讼,***判决。 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娟口头答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口头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签订了《社团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甲方):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贷款人(乙方):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代理社。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18日。月利率为5‰,按季结息。贷款到期前还清本金。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当日,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发放贷款990万元。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同日,被告河北领曜结构有限公司、***、**、***、李金娟、**分别和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责任,2020年1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社团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保证担保合同三份;转账凭证一张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向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社团贷款借款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被告***、李金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18日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被告***、李金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7月18日按月利率5‰计算,自2019年7月19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 二、被告***、李金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6100元,由被告河北***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李金娟、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领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