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7执31号
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广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景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657号[仲裁裁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买卖合同纠纷款5622.27元,但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
二、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北伟炬电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年(月)。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