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02民初867号
原告湖北萧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经济开发区黄金卡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闫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金耀星座26-1-246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萧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萧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萧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萧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4.50元,由原告湖北萧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