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177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与文治街交叉路口亿胜科技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闫国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雄,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中段50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
被告:金勇,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陈刚,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刚、金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刚、金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刚、金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郑娅利
人民陪审员 林 雄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伏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