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81民初177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长春,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与文治街交叉路口亿胜科技大楼2-5层。
法定代表人:闫国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雄,湖北地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仙桃大道中段50号。
法定代表人:金勇。
被告:金勇,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珠海市人,住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陈刚,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刚、金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刚、金勇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陈刚、金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郑娅利
人民陪审员  林 雄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伏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