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鼎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寿光欣港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元鼎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97号

申请人:***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老大营村东进村路与大沂路路口南3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0629903610。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千佛山路**万海金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9294084J。

法定代表人:陈中涛,总经理。

申请人***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恒泰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红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人民陪审员  马清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冷昌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