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峥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峥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66952号之一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汇峥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峥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08元,合计人民币1,033元,由原告海格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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