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778号
原告**均,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卿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仪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