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6269号
原告:上海肇开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北路618号4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肇开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2023年8月24日,原告上海肇开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肇开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肇开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