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259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平林场北沿公路2111号24幢102室-4(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