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8562号
原告:吴江市盛泰彩钢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桥镇南芦公路193弄96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原告吴江市盛泰彩钢板活动房厂与被告上海运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江市盛泰彩钢板活动房厂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盛泰彩钢板活动房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盛泰彩钢板活动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7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827元,由原告吴江市盛泰彩钢板活动房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