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康润安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28民初1231号

原告: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小张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市政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河北深泽经济开发区**安新公路东侧、桥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亮,***公司经理。

原告市政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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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政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红,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16,0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揽被告“油罐区地面硬化等”项目,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0万元。后双方确认变更报价清单金额为人民币610,77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时间施工、竣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94,686元整,至今尚欠316,084元未给付。

***公司辩称,原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油罐区地面硬化工程,合同价50万元,但并未确认变更为610,770元。被告已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罐区工程报价清单一份):工程名称:油罐区地面硬化等,工程地点深泽县,发包人***公司,承包人市政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从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19日;工程质量国标验收;合同价款50万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预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剩余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已进行验收。2018年10月12日被告***公司转付原告市政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原告自认还收到被告工程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转账记录、录音资料及照片予以证实。

原告主张施工期间工程量发生改变,施工完毕后,双方负责人进行了实地测量,按实地测量结果原告在施工合同所付报价清单中进行了手动添加或修改,双方确定工程总价款人民币610,770元,并由双方在施工合同及报价清单中加盖了骑缝章。被告主张合同及报价清单中的骑缝章是签订合同时加盖,而非因变更工程量所加盖,原告对报价清单内容进行更改无双方签字认可,不能证明双方同意将工程款变更为610,770元。

原告主张被告已付工程款中包含便道砖铺砌工程项目合同价款155,314元,并提交2018年10月17日双方所签便道砖铺砌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158,800元)予以证明。被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油罐区地面硬化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量,并由被告负责人进行了验收,至今两年有余,被告应如数给付原告全部工程款。原告自认被告已付工程款人民币45万元,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报价清单中双方所盖骑缝章系原告添加或修改工程量后加盖,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交最终由双方认可的工程量确认单,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与被告负责人赵福深的录音涉及欠工程款数额为20.6万元,与本案诉讼标的不符;原告主张被告所付45万元工程款包含便道砖铺砌工程款155,314元,与便道砖铺砌工程合同价款158,800元不符,且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便道砖铺砌工程合同与本案油罐区地面硬化工程合同系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原告没有提交便道砖铺砌工程完工及验收的相关证据,且便道砖铺砌工程与原告起诉内容无关,因此关于便道砖铺砌工程款是否结清,本案不作出处理。

本案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应按合同价50万元,减去已付款45万元计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万元应予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油罐区地面硬化工程款人民币5万元整,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43元,被告河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深泽县,邮编:0525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