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128民初612号
原告: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小张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住所地深泽县经济开发区南区安新公路东侧、桥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亮,科技公司董事长。
原告工程公司与被告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被告法定代表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共计153,476.85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便道砖铺砌工程、污水处理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如约完成了施工项目,工程经验收后,确定工程施工款为153,476.85元,被告迟迟不能支付。
科技公司辩称,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便道砖铺砌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2021年1月4日向被告提出了验收申请,被告于当日对原告工程进行了验收并进行了工程款的金额结算,应视为该日完工。根据双方所签合同中第二部分第五条中付款方式,预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95%,剩余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应于2022年1月4日后进行结算,故应酌情驳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科技公司,承包人工程公司,工程名称便道砖铺砌工程、污水处理站工程,工程地点科技公司院内,承包范围包工包料,工期10天,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27日,合同总价158,800元。付款方式:预付30%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至95%,剩余5%一年后支付。
原告完工后,未及时申请验收,但2019年12月13日周亮担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案涉工程就已经投入使用。2021年1月4日原告工程公司向被告科技公司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当日被告科技公司出具《便道工程工程验收报告》:工程产品符合合同书要求,工程最终完成工作量如下:有灰土部分1620.5㎡,无灰土部分489.7㎡,污水池完工。原被告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共同出具《便道砖铺砌工程结算清单》:1.灰土部分1620.05平方米,单价12,金额19,440.6元;便道砖部分2109.75平方米,单价55,金额116,036.25元;污水池部分,1座,金额1.8万元,税价合计153,476.85元。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并有施工合同、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清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工程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签订合同并施工,但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才验收结算,因此解决本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原被告所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且原被告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要求被告按结算清单给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实际使用案涉工程在前,原告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在后,但自被告实际使用工程至今已超过一年,应认定工程质保期已过。被告主张2022年1月4日后返还5%质保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泽县和泰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3,476.85元整,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北***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深泽县,邮编:0525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彩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