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8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阎豪,男,汉族,1989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三华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阎豪与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古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麦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