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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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2211号

原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慧,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月婷,男,系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段海军,男,系内蒙古秀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王府一队。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梓源,系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常达,系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原告承建了被告位于××旗挖方平整上石硝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第23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按国家预决算审计报告结算。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内交付了全部工程。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项后,尚欠原告工程款235946元。综上所述,原告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建设,被告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从工程交付之后,被告拒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令所请。综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946元及利息58811.18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工程交付之日2013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5日,并要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294757.18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1699元、保险费用550.23元由被告承担;3.上述费用共计297006.41元(不含诉讼费)。

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在没有任何凭据的情况下,无法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保险费用要求被告承担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经审理查明,20135月26日原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四子王旗王府一队格根塔拉草原旅游区赛马跑道挖方平整上石硝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进行施工。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预决算审定方式确定。执行国家预决算审计程序。”完工后,原告提交相关审计资料,被告委托内蒙古光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内光价字(2015)第39号]审价报告,审定价为455946元。工程总价为455946元。经过原被告庭审举证、质证核实付款明细,截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20000元,尚欠原告235946元,原被告一致认可该欠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经内蒙古光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15日作出[内光价字(2015)第39号]审价报告,审定价为455946元。工程总价为455946元。被告先后支付原告220000元,尚欠235946元。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3594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所欠工程款的利息58811.18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工程交付之日2013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2月5日,并要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工程利息起算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5日,共计781天,年利率按4.75%计算,利息为23981元。原告请求的保险费用550.23元,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5946元,利息23981元,共计259927元。(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721元,保全费1699元,由被告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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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刚

人民陪审员安利利

0一八年六月六日

斯琴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