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929执12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乌兰花镇。
被执行人: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本院在执行四子王旗众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四子王旗格根塔拉草原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成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伊德日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