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泰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8-2-601。
法定代表人王眉兵,技术总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泰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7日做出的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4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泰德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4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斌
审判员 郭继海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