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53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睿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怡静路2号依云华府A-03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科城接办事处民富社区海洋路财富港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睿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45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597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睿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971元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睿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睿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睿和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雅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75971元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