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6民初6296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地址:谷城县经济开发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0554209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1646525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襄阳市新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海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