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6民初629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地址:谷城县经济开发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50554209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美亚达集团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代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海飞
人民陪审员代晗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