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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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104执1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社区广发路40号星世富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汤栩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3090元、利息7747.72元,并以1130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自2021年9月7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1358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733元,以上共计123928.72元。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04执1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海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章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