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162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被告: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社区广发路40号星世富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汤栩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第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薛茸茸
书记员 杨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