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4民初11537号

原告:***,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农场社区广发路40号星世富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汤栩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东街街道黄河东路恒泰大厦10层6、7号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南海路13号电投大厦B座第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广东莞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川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计311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秀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 记 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