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庐江叶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5310号
原告:庐江叶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乐桥镇桂元村吴庄村民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UONKY6P。
法定代表人:吴业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道,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7040564W。
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乔胜东,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柯凤春,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叶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乔胜东、柯凤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叶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江叶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庐江叶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路 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桑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