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3659号
原告:涂毕刚,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青春居委会共和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7040564W。
法定代表人:王春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毕刚诉被告安徽宏海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涂毕刚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毕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毕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涂毕刚负担。
审判员 徐华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淑娴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