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建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26772号
原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4H。
法定代表人:李启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辉,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君,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编码粤农集字第060402004004号。
负责人:冯润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兴邦,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林,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7。系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监事。
被告:佛山市建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7F、27G、27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77。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北区经济社)、佛山市建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北区经济社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被告建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建宇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招标服务费35000元,被告北区经济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1日,被告北区经济社委托被告建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载明:由被告北区经济社投资建设的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资金现已落实,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承包人;招标内容为新泉大街商业楼施工图纸的所包含的工程范围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所附《投标须知》第3.7.2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元,交纳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15日,原告依邀请向被告北区经济社交纳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递交了《投标文件》,并于同日收到了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标文件》。2019年2月28日,中标结果公开,原告中标。同日,被告建宇公司要求原告支付了35000元招标服务费。后合同签订时,原告要求两被告提供建设项目的报建报批手续,但被告知无相关手续。因所涉项目不合法,而且佛山政府早已下令,严禁施工单位对未有报建报批项目施工,严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未有报建报批项目提供混疑土,故原告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两被告退还相关费用,但两被告却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退还。经多次交涉,两被告至今尚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北区经济社将未有报建报批项目对外招标,该招标行为违反强行法规定依法无效,被告北区经济社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被告建宇公司作为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当强的专业性,知道且应当知道该招标行为无效,被告建宇公司对该无效行为具有重大过错,故依法应连带承担退还该投标保证金的责任。对于招标服务费,因被告建宇公司是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该招标服务费的义务主体是被告北区经济社,而且所涉招标行为及服务内容依法无效,故被告建宇公司应退还原告该项费用。此外,该项费用为被告北区经济社违法招标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故要求被告北区经济社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北区经济社辩称:本案为招投标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者必须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本案的招投标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投标程序合法。原告按照规定参与投标、中标并支付了招标服务费,原告无权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力,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原告在投标时也确认:愿意遵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须知部分所列明的各项规定,如出现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扣罚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7.4.1条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北区经济社及招标代理机构催促,没有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北区经济社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取消了原告的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建宇公司辩称:一、涉案招标项目是村级集体经济三旧改造项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三旧”改造政策,加快盘活利用各类低效建设用地。为了解决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明晰政策适用界限,破解政策瓶颈,提高审批效率。《通知》规定: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30%以上,或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拟采取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改造的,可按照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目前,该类似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旧建筑物,当年并不存在报建规划要求,禅城区相关政府部门也是允许建设的,而本项目因为符合禅城区村级工业园的三旧改造要求,并经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才决定委托被告建宇公司组织对外公开招标工作,被告建宇公司也是合规合法代理该项目公开招标工作的,该项目有关事项已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也可以到项目现场实地考察,有什么疑问,也可以向被告北区经济社咨询,由被告北区经济社统一组织答疑,原告也是事前就知道整个招标、投标流程的,也要到现场实地考察的,不存在原告所说“中标后才知道没有报建报批手续”之事。涉案旧建筑物是被告北区经济社的集体物业资产,属于历史建筑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暂未能完善报建确认手续,但符合禅城区政府规定的村级工业园有关产业政策,是可以在拆除旧建筑物,在原址上重建新建筑物的,被告北区经济社相邻村的旧建筑物都是如此招标、合法拆除、重新建设成功的,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没有办理报建批手续,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提供混凝土等”的后顾之忧。在本案中,原告在公开招标中标后拒签成交后的合同,违背自身的投标承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以致被告北区经济社的信赖利益受损,拖延了被告北区经济社的工程进度,增加了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招标成本,可能会造成被告北区经济社第二次招标的差额,被告北区经济社依约对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也是合法有效,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被告建宇公司无需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连带责任。1、被告建宇公司非合同相对方,未收取投标保证金,无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系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7条“投标保证金”条款,向被告北区经济社的银行账户支付了投标保证金,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约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被告建宇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也未收取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是由被告北区经济社依约收取的,作为原告投标阶段的履约保证,也是原告自愿交付给被告北区经济社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告建宇公司无退还保证金的义务,也无需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连带责任。并且,原告在投标文件中书面向被告北区经济社承诺,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则愿意无条件接受被告北区经济社扣罚投标保证金。即收取投标保证金后,有权处理投标保证金的是被告北区经济社,被告建宇公司无权处理该投标保证金。2、被告建宇公司无审查项目基础资料的义务。根据被告建宇公司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签订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二条第7款“负责招标答疑由甲方(被告北区经济社)全权负责”,以及第三条“乙方责任”可知,被告建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协助被告北区经济社做招标准备工作,协助被告北区经济社对投标人进行审查,以及协助被告北区经济社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与工程的相关问题则由被告北区经济社负责答疑,该合同未约定被告建宇公司有审查工程基础资料的义务。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规定,被告建宇公司对于因工程基础资料有瑕疵引起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纠纷并无过错。三、被告建宇公司依约应获得约定的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第十条有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在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根据被告建宇公司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签订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下称“代理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本项目的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费合计为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被告建宇公司本可以依据代理合同向被告北区经济社收取代理服务费,只不过因该条款约定了代理服务费由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即原告支付,故被告建宇公司在原告依法中标后,通知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原告也自愿代被告北区经济社支付了该代理服务费。而且,被告建宇公司已经依照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签订的代理合同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建宇公司也有权收取代理服务费。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北区经济社登记信息、佛山市禅城区****局出具的证明、被告建宇公司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2、《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招标文件》,证明招标文件载明:由被告北区经济社投资建设的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资金现已落实,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承包人;招标内容为新泉大街商业楼施工图纸的所包含的工程范围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开标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元,交纳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招标服务费:35000元;“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然原告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却发现被告北区经济社投资建设的项目并没有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与招标文件记载的情况不符,被告北区经济社存在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招标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7.1条约定,被告应当对涉案项目履行报批报建的义务。
3、《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投标文件正本》、账户交易明细回单、禅城区张槎街道农村集体组织收据(电子),证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并于2019年2月15日缴纳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以参与投标。
4、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2019年2月28日中标后,被告建宇公司要求原告支付35000元招标服务费,当日开具的发票中载明用途为“招标服务费”,该费依法本应由被告北区经济社负担。
5、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关于调整非报建工地供料通知》,证明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佛山市南海区穗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上述有关规定,于2019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调整非报建工地供料通知》,明确所有禅城区的工地,必须要求工地出示《建筑许可证》或镇街办公室出示的可供料证明方可供料。涉案建设项目被告北区经济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及通知,涉案建设项目根本无法承包施工,因此原告拒绝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于法有据,而且两被告应连带承担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及招标服务费的责任。
诉讼中,被告北区经济社举证如下:
1、《关于村尾北区工业一区19号厂房拆建的表决会议》、《村尾北区村民小组(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事项的审议表》、《张槎街道农村工程建设及大宗采购项目民主表决书》,证明新泉大街商业楼的建设及招标是经过村民表决和经过村、支两委同意的。
2、土地证、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土地所有权及招标人有建设资金。
3、《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街采购文件确认函》,证明新泉大街商业楼委托被告建宇公司进行招标。
4、《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招标公告》,证明新泉大街商业楼已经发出公开招标公告。
5、《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招标文件》,证明新泉大街商业楼的招标内容及规定。其中7.4.1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7.4.3条规定:中标人如不按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7.5.2条规定: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投标文件正本》,证明原告参与新泉大街商业楼投标,并在投标时确认:愿意遵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须知部分所列明的各项规定,如出现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愿无条件接受招标人扣罚投标保证金。
7、《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开标会议签到表(投标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开标、评标会议签到表》,证明原告到场参与开标。
8、《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汇总表》,证明评标经过。
9、《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栏标价的确定》,证明工程的栏标价为2600000元。
10、《开标、定标情况登记表》,证明确定新泉大街商业楼工程中标单位为原告,原告及参与投标单位均签名确认。
11、《中标公告》、《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发出新泉大街商业楼工程中标通知书。
12、《订立合同通知书》、顺丰速运快递单(单号046663514958)、签收单、《派件证明》、《告知函》,证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向原告书面发函,要求签订合同,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13、《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流标公告》,证明由于招标人没有签订合同,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确认按规定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
14、《关于取消贵公司的“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的中标资格的通知》,证明2019年3月26日招标人及代理机构通知原告,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保证金。
15、顺丰速运快递单(母单号SF1000114089790)、签收单、《派件证明》,证明招标人将取消招标资格的通知送达原告。
诉讼中,被告建宇公司举证如下:
1、《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证明2018年12月3日,两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被告建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协助被告北区经济社做招标准备工作,协助被告北区经济社对投标人进行审查,以及协助被告北区经济社对外发布招标公告,与工程的相关问题则由被告北区经济社负责答疑,合同未约定被告建宇公司有审查招标项目基础资料的义务。
2、《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招标公告》,证明2019年1月21日,被告建宇公司面向全社会发布了关于涉案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程序合法、透明。
3、《中标公告》、《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证明2019年2月18日,两被告通知原告其已中标,并向社会公布,被告建宇公司已完成招标代理工作,有权收取代理服务费。
4、《关于取消贵公司的“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的中标资格的通知》、《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流标公告》,证明2019年3月26日,两被告通知原告,因原告中标后,迟迟不来签订书面合同,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涉案项目本次招标失败,择日将重新招标。
5、《九、投标保证金》,证明原告在《投标文件》中书面向被告北区经济社承诺,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则愿意无条件接受招标方扣罚投标保证金,即收取投标保证金后,有权处理投标保证金的是被告北区经济社,被告建宇公司无权处理该投标保证金,也无义务退还投标保证金。
经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1为双方的主体资料,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证据2、3、4、5,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北区经济社的证据1、2、3、4、5、6、7、8、9、13,经核对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0、11,两组证据均有原件,且互相印证,结合原告于诉讼中关于被告告知其中标的陈述,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予以采信;证据12,对其中的《告知函》,系被告建宇公司出具,虽有原件核对,但原告否认已签收,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已送达原告,本院不予采信,对本组其他证据,或有原件核对,或能互相印证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4、15,或有原件核对,或能互相印证真实性,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建宇公司的证据1、2、3、4,依次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的相关同名证据为相同证据,如前所述,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对证据5,原告与被告北区经济社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12月3日,被告北区经济社(甲方)与被告建宇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工程进行预算编制、代理招标。双方还于上述合同中约定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费合计35000元,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
2019年1月21日,就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被告建宇公司受被告北区经济社委托发布《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招标公告》,并附《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投标须知前附表:1、项目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2、建设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规模:工程最高限价:280万元人民币;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固定总价包干(含税)的承包方式;5、质量标准……6、招标范围……7、工期要求……11、工程报价方式:固定总价;……15、投标人替代方案:不接受;……17、开标:……截止时间:2019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19、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200000元人民币,中标后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担保金……20、工程款结算及拨付方式……21、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缴纳截止时间为:各投标人必须应在2019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前,以投标人名义把投标保证金一次性汇入以下的账户。开户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开户银行:佛山农商银行村尾支行,帐户:800***********148……24、中标通知书领取: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后中标单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付中标服务费后,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凭中标通知书到找招标人处签订施工合同。中标服务费(含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费,均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35000.00元人民币……25、材料品牌要求……第一章招标公告由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投资建设的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资金现已落实,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合格的承包人。一、招标单位: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二、工程名称: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工程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三、资金来源:集体资金。四、本工程最高限价:280万元人民币。五、计划工期:本招标项目计划总工期90个日历天。六、招标内容:对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施工图纸的所包含的工程范围进行施工总承包。七、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八、投标资格条件:……九、投标报名时间: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8日……十、购买招标文件……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19年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佛山市禅城区***********会议室。……第二章投标须知……3.7投标保证金……3.7.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3.7.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合同协议;……7、合同的授予……7.3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后中标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找招标人处签订施工合同。……7.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按中标通知书中填写的时间为准),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4.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2019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北区经济社交纳了20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递交了《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投标文件正本》。
2019年2月18日,被告北区经济社经开标、定标,确定原告中标,原告工作人员亦在《开标、定标情况登记表》上对中标情况予以确认,中标价为2307955.23元。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发出《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发布《中标公告》。
2019年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建宇公司支付招标服务费35000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北区经济社向原告邮寄《订立合同通知书》,原告于次日签收。
2019年3月26日,两被告向原告邮寄《关于取消贵公司的“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的中标资格的通知》,告知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原告于次日收到。
另查明一,地号为440604002008JA00062,土地证号为佛禅(集)有(2012)第1100358号的地块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北区*民小组,所有权人为被告北区经济社。即为待建的涉案工程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地址所在。
另查明二,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
诉讼中,被告北区经济社陈述,因合同没有签订,涉案工程没有办理报批报建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为意在缔结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的预约合同纠纷。本案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特征符合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招标为要约邀请,被告北区经济社作为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发包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工程),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而原告的投标书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发出的,可以认定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被告北区经济社的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是对原告之承包涉案工程的要约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其时,原告与被告北区经济社之间的招投标合同关系成立。另一方面,被告北区经济社招标的目的和原告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涉案的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本案中,在涉案工程定标后,通观双方招投标文件内容,并不完全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加之原告和被告北区经济社至今未就该工程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故原告与被告北区经济社之间的招投标合同实为意在缔结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预约。该预约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投标保证金200000元。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第7.4.1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就涉案工程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双方招投标合意既已达成一致,理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积极促成合同成立。但被告北区经济社至今未履行取得涉案工程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此情况下要求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签订涉案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违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有权予以拒绝。由此可知,系因被告北区经济社的上述过错,导致双方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已不能达到,被告北区经济社对原告构成违约。而原告诉请返还投标保证金,意含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北区经济社之间关于涉案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合同项目下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解除。故被告北区经济社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200000元投标保证金。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建宇公司对被告北区经济社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招标服务费35000元。本院认为,如前查明,被告北区经济社与被告建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新泉大街商业楼》。根据该合同,被告建宇公司系受被告北区经济社委托就涉案工程进行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其与被告北区经济社系委托关系,双方还约定招标服务费为35000元,由被告建宇公司向中标人收取。而招标文件约定,该费用由中标人向被告建宇公司支付。由此可见,原告向被告建宇公司支付35000元招标服务费,实际系被告北区经济社委托被告建宇公司代为收取并作为被告北区经济社支付给被告建宇公司的招标服务费。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原告对此应是明知的。故对于原告,被告北区经济社才是该费用的实际收取方。因此,如前所述,因被告北区经济社的过错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导致原告与被告北区经济社之间关于涉案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合同项目下的法律关系解除,被告北区经济社应向原告赔偿相关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北区经济社赔偿招标服务费3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建宇公司的责任,如前所述,原告向被告建宇公司支付的招标服务费35000元实为被告建宇公司代被告北区经济社收取,效果归属于被告北区经济社,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建宇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建宇公司返还招标服务费3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和赔偿招标服务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413元,财保保全费1695元,合计诉讼费用4108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昌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凤华
附件: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鸿辉都市产业新城3栋706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蒋辉、梁炜君(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108、137*****898(确认地址)。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尾北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禅城区************,联系人:曾兴邦(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9*****300(确认地址)。
被告佛山市建宇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海五路和基花园南区**邦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小莉(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5*****787(确认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