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南村民委员会、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31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3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欣,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展,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2××××××××××××719。
被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4H。
被告:佛山市集美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26873。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082H。
原告***诉被告***、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集美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2021年1月21日止,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国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