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35号
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邓岗岗南侧D31号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91153459N。
法定代表人:刘汉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琳,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5184784H。
法定代表人:李启顺。
本院审理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892.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892.4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玲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