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26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518478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40.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顺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40.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4.4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