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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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22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三合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22MB16153308。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合村乡瑶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71483878X。
法定代表人:***。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与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2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649790.93元、执行费88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人***到庭申报财产。截至2021年12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圣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22执20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