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执1465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被执行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3127003139。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管道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鲁1426民初1892号案件的执行。
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两年)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成国
审判员 张 合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