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与某某、某某、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1069号
申请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
经营者:***,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住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飞,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月22日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与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红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平原县民扬五金机电门市部提供担保的鲁NHK3**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攀